一、何謂「青年安心成家」?房屋免費估貸 快速放款
答:     政府為協助新婚或育有子女之青年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提供租金補貼及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每個青年家庭最多可享有二次補貼機會。

二、何謂新婚?何謂育有子女?
答:     (一) 新婚:申請人於申請日前2年內結婚。
      (二) 育有子女:申請人育有未滿20歲之子女,且該子女與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設籍於同一戶。

三、房屋免費估貸 快速放款補貼方式及內容為何?
答:     下列二種補貼擇一申請:
      (一) 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3600元。
      (二) 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四、房屋免費估貸 快速放款申請條件為何?
答:     (一) 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未滿41歲)。
2. 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
3. 家庭年收入在60%分位點以下。
      (二) 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未滿41歲)。
2. 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b. 僅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應無其他自有住宅。
3. 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
      (三) 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5歲以下(未滿46歲)。
2. 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之第17點第3項規定。
3. 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

五、申請補貼房屋免費估貸 快速放款之住宅應符合哪些規定?
答:    

(一) 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坐落於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2. 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3. 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4. 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
5. 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6. 家庭成員不得為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之一。
      (二) 辦理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2. 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3. 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或拍賣。但申請人二年內原以買賣或拍賣取得之住宅,嗣後贈與或以其他方式移轉予其配偶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租金補貼房屋免費估貸 快速放款者,應檢附文件為何?
答:     (一) 申請書。
      (二) 當月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 單親家庭: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3. 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4. 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遭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其指定之郵局帳戶。
      (六) 租賃契約影本。
      (七)     下列文件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
      (八)     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 取得政府其他政策性住宅貸款資格者,應檢附該貸款餘額證明。

七、新婚購屋、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女換屋房屋免費估貸 快速放款者,應檢附文件為何?
答:     (一) 申請書。
      (二) 當月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 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 單親家庭: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4. 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5. 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五)     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六)     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七)     育有子女換屋者應檢附原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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